中国食品级法规-GB 4806系列国标
基本要求:
1.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,不应危害人体健康;
2.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应造成食品成分,结构,色香味的改变;
3.使用的物质应尽可能降低用量;
4.使用的物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;
5.控制非有意添加物质(NIAS);
6.与食品间有有效阻隔层的、标准中未列入的物质,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,迁移量不得超过0.01mg/kg;
7.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应符合GB 31603的要求。
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,还应注明“食品接触用”“食品包装用”或类似用语,或加印、加贴调羹筷子标志(具体见下图 ),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(如筷子、炒锅等)除外。